澳大利亚对外国投资审批政策

人气 2914   2011-11-17 15:17

澳大利亚对外国投资审批政策

澳大利亚政府欢迎外国投资。外国投资帮助澳大利亚发展经济,促进经济增长和繁荣,不断增进澳大利亚人的福祉。

外国投资带来诸多利益,不仅支持现有工作位置,创造新的就业机会,鼓励创新,带来新的技术和技能,而且还打开海外市场,促进行业之间的竞争。

据澳大利亚统计局(ABS)估计,在2004年,外资企业雇用的员工占所有私营领域员工的12%,在所有资本构成中所占比例为25%。澳大利亚统计局(AustralianBureauof Statistics:ABS)发现,在矿业中,外资企业雇用的员工占四分之一。自2007年11月以来,政府批准了4000多亿元的外国投资提案。

政府根据国家利益逐例审查外国投资提案。与过于死板,僵硬的审批的规则相比,我们更喜欢这种灵活的方法。禁止某类投资的一成不变的法律往往也会将宝贵投资拒之门外。这种逐例审查的方法可以尽可能增大投资流量,同时保护澳大利亚的利益。我们的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ForeignInvestmentReviewBoard:FIRB)将与申请人协作,确保国家利益得到保护。但如果最终认定某一提案有违国家利益,我们就不会批准这一提案。

政府还认识到广大社会民众对外资拥有某些澳大利亚资产感到担心。这一审查制度让政府在评估澳大利亚国家利益时能够考虑这些担心。

国家利益的检验标准还认识到澳大利亚市场体制的重要性。在这一体制中,公司对股东做出响应,投资和销售决策以市场影响力为驱动,而非以外部策略或非商业考量为驱动。

《外国投资审查框架》详细说明了这一政策如何适用于个别案例。

外国投资审查框架

外国投资审批政策和法律

《1975年外国收购与接管法》(ForeignAcquisitionsand Takeovers Act1975:FATA)为我们的审查制度提供了法律框架。FATA让国库部长(Treasurer)或其代表(通常为助理国库部长(AssistantTreasurer))可以审查投资提案,决定提案是否有违澳大利亚的国家利益。

国库部长可以拒批有违国家利益的提案,也可以对提案实施的方式施加一定条件,确保提案不会违反国家利益。在做出此类决定时,国库部长需要依靠FIRB的建议。这一政策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指南,帮助他们理解政府对执行FATA的方法。即使FATA似乎并不适用,这一政策也可以识别一些需要通报政府的投资提案。

谁需要申请?

1.外国政府及其相关实体

无论投资价值如何,所有外国政府及其相关实体在对澳做出直接投资之前都应通报澳大利亚政府并获得预先批准。

外国政府及其相关实体若要开办新企业或者收购澳大利亚城市土地(UrbanLand:不用于初级生产农业企业的土地)权益(出于外交或领馆需要购买土地者除外),也需要通报澳大利亚政府并获得预先批准。

在《企业收购详情》中,特别是在《外国政府及其相关实体》一节中提供了外国政府投资者的详细指南。

2.私营外国投资者——企业收购

外国人在收购价值超过2.31亿元的澳大利亚企业或公司15%或15%以上的权益之前,必须通报澳大利亚政府。若有意收购境外公司的权益而该境外公司的澳大利亚分公司或总资产价值超过2.31亿元,他们也需要通报。

美国投资者例外,其中2.31亿元限额仅适于规定敏感领域的投资。适用于其它领域的美国投资的限额为10.05亿元。在计算企业或公司价值时,需要考虑公司总发行股票的价值或其毛资产总额,以较大者为准。

无论投资价值如何,所有外国人(包括美国投资者)在对媒体领域做出5%或5%以上的投资时,都需要通报澳大利亚政府并且获得预先批准。

外国人还应注意,个别法律包含对外国投资的其它要求及/或限制,举例如下:

  • 银行领域的外国投资必须符合《1959年银行法》,《1998年金融领域(股份)法》以及银行政

    策;

  • 在澳大利亚国际航空公司(包括澳航(Qantas))的外国投资总额限为49%;

  • 《1996年机场法》将联邦出售机场的外国所有权限为49%,悉尼机场(与悉尼西部机场一起),墨尔本机场,布里斯班机场和珀斯机场均有5%的航空公司限制和交叉所有权限制;

  • 《1981年船运登记法》规定船只必须大部分由澳大利亚所有,才能在澳大利亚登记;并且

  • 澳大利亚电信公司(Telstra)的累计外国所有权限为该私有化股本的35%,外国投资者个人允许拥有的股份不超过5%。

    外国人若对某一投资是否需要通报存有疑虑,也应通报。

    《企业收购详情》中提供了详细指南。

    3.私营外国投资者——房地产

    外国人若要收购某些类型房地产的权益,必须通报澳大利亚政府并获得预先批准。‘权益’包括购买房地产,获得或同意订立租约,融资或利润共享安排。

    无论价值如何,外国人若获取住宅房地产,空地的权益或者购买澳大利亚城市土地公司或房地产信托的股票或单位,通常需要通报澳大利亚政府。

    外国人若想获取价值5000万元或5000万元以上的已开发商业房地产中的权益,也需要通报——除非该房地产列入文化遗产名单,在这种情况下,所适用的限额为500万元。已开发商业房地产对美国投资者有所例外,所使用的限额为10.05亿元。

    外国人若对某一投资是否应该通报存有疑虑,也应通报。具体房地产规则在《房地产购买详情》。

    应该何时申请?您应该在任何交易之前递交申请,或者将购买合同以外国投资批准为条件。在澳大利亚政府通报您审查结果之前,不应进行交易。为了让提案得到及时考虑,澳大利亚政府鼓励潜在投资者对重大提案递交申请之前,先与FIRB联系。澳大利亚政府将对提案予以保密(在《保密/隐私》一节中有所详述)。

    若含有充分的细节,申请将作为FATA规定的提案予以受理。这些细节包括有关当事人,拟议提案(包括其性质,收购方法,投资价值,时间表以及投资是否为公共投资的信息),投资者意向(即期和持续意向)以及拟议投资对国家权益可能有怎样影响的说明。

    申请还应包含适用的法定通知(申报表)(但请注意:仅按政策提出的申请没有法定申报表)。收购权益的申请若未在12个月内获得实质性完成,通常不予受理。

    有关详情以及FATA规定表格的链接,请参阅FIRB网站www.firb.gov.au或有关申请办法指南。申请没有任何费用或收费。

    澳大利亚政府有何要求?澳大利亚政府要确保此类投资不会违反国家利益。若某一投资有违国家利益,政府就会做出干预。

    这种干预并不常见。

    什么才算有违国家权益,这一问题无法使用过于死板,僵硬的审批的规则作出解答。这样的用意可能会阻止有益投资,这并非我们的制度的本意。澳大利亚采取逐例审查的方法,尽可能增大投资流量,同时保护澳大利亚的国家权益。

    为了帮助申请人,我们在《企业收购详情》中对我们的要求提供了更多指南。

    做出决定需要多长时间?

    按照FATA规定,国库部长有30天时间考虑申请并做出决定。然而,国库部长可以发布临时命令,将这一期限最多再延长90天。如果提案非常复杂或者所提供的信息不足,通常就会发出临时命令。

    国库部长的决定将在做出决定的10日内通报您。该决定要么不予反对,允许提案继续下去,要么施加需要符合的条件,要么禁止该提案。如果国库部长不予反对,您将收到由FIRB秘书处代表国库部长发出的有关这一决定的电子邮件或信函。

    对于仅按照政策提出的申请则没有期限。然而,澳大利亚政府力求尽可能在30天内考虑这些提案。

    保密/隐私

    出于咨询目的,澳大利亚政府可能与政府领域和机构分享您的申请。然而,澳大利亚政府尊重所收到的“商业机密”信息,并确保提供适当的安全措施。

    除非获得您允许或者受到具有司法管辖权,否则澳大利亚政府不会将您的申请提供给第三方。必要时,政府将通过司法系统来捍卫这一政策。

    按照《1988年隐私法》和《1982年信息自由法》的规定,澳大利亚政府还尊重申请人提供的个人资料的隐私。

    进一步查询

    有关这一政策的详情,请参阅FIRB网站www.firb.gov.au。若有任何进一步查询,请与FIRB联系:

    企业收购详情

    国家利益的考量

    通过评估国家利益,澳大利亚政府能够在潜在敏感性问题和外国投资利益之间取得平衡。

    澳大利亚政府逐例做出国家权益问题方面的决定。我们审查一系列因素,这些因素的相对重要性可随目标企业的性质而不同。与对小型企业的投资相比,对大型用人单位或者具有重大市场份额的企业的投资可能会带来更多敏感问题。然而,对具有独特资产或者处于敏感行业的小型企业的投资也 可能引起人们的担心。

    投资影响也是一个考虑因素。促进经济活动的投资——如通过开发额外的生产能力或新技术——不大可能违反国家利益。

    澳大利亚政府在评估外国投资提案时通常会考虑以下因素。

    国家安全

    对于投资对澳大利亚保护其战略和安全利益能力的影响程度,澳大利亚政府会予以考虑在评估某一投资是否引起国家安全问题时,澳大利亚政府依靠有关国家安全机构的建议。

    竞争

    为了促进良性竞争,澳大利亚政府希望澳大利亚各行业和领域的所有权具有多样性。澳大利亚政府会考虑投资提案是否有可能造成投资者获得对澳大利亚某一商品或服务的市场定价和生产的控制。例如,如果一个提案会造成某一产品的顾客获得对该产品的现有澳大利亚生产商的控制,特别是涉及重要生产商,那么政府就会仔细考虑。

    澳大利亚政府可能还会考虑拟议投资对相关全球性行业构成的影响,尤其会考虑过分集中可能导致竞争市场结果受到扭曲的情况。政府特别担心的是某一投资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使投资者控制产品或 服务的全球供应。

    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AustralianCompetition& ConsumerCommission:ACCC)也会按照澳大利亚的竞争政策制度来审查竞争问题。任何此类审查都是在澳大利亚的外国投资管理制度之外独立开展的。

    澳大利亚政府的其它政策(包括税务)澳大利亚政府会考虑外国投资提案对澳大利亚税收的影响。投资还必须与澳大利亚政府在环境影响

    等问题方面的目标一致。

    对经济和社区的影响

    澳大利亚政府会考虑投资对整个经济的影响。澳大利亚政府不但会考虑企业收购后重组提案带来的影响,而且还会考虑收购资金的来源性质以及澳大利亚在外国投资发生之后在企业中保持的参与程

    度,而且会考虑雇员,债权人和其它关系人的权益。

    澳大利亚政府会考虑投资者开发项目并且确保澳大利亚人民获得公平回报的程度。投资还应符合澳大利亚政府对确保澳大利亚未来继续成为所有顾客的可靠供应国的目标。

    投资者的品格

    澳大利亚政府不但会考虑投资者经营业务的商业环境透明程度并且受到充分透明监管的程度,而且还会考虑外国投资者的公司治理规范。若投资者为基金管理公司(包括主权财富基金),澳大利亚政府就会考虑基金的投资政策以及基金提案如何对其拟议获取权益的澳大利亚企业行使表决权。

    在透明商业基础上经营的外国所有或控制的投资者的提案,与那些未在透明商业基础上经营的投资者的提案相比,更不可能引起国家利益方面的担心。

    外国政府及其相关实体

    如果某一提案涉及外国政府或相关实体,澳大利亚政府还会考虑该投资是否具有商业性质,或者投资者可能寻求有违澳大利亚国家利益的更广泛的政治或战略目标。这就包括评估潜在投资者的治理结构(是否利于外国政府获得实际或潜在控制(包括通过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在完全正常的交易关系和商业基础上经营的外国政府实体的提案,与那些未在完全正常的交易关系和商业基础上经营的外国政府实体的提案相比,更不可能引起国家利益方面的担心。

    若潜在投资者已经部分私有化,澳大利亚政府会考虑任何非政府权益的规模,性质和构成,包括对其行使权益持有者权利的任何限制。

    对于未在完全正常的交易关系和商业基础上经营的外国政府实体的提案,澳大利亚政府会进行仔细审查。澳大利亚政府没有禁止此类投资的政策,但会仔细评估总体提案,以确定此类投资是否可能 有违国家利益。

    有一些缓解措施有助于确定此类提案不会违反国家利益,其中可能包括:投资中存在外部合作伙伴或股东;非关联所有权权益水平;有关投资的治理安排;保护澳大利亚权益不受非商业交易影响的连续安排;以及目标是否为在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AustralianSecuritiesExchange:ASX)或其它获得承认的交易所上市或保持上市。在考虑该提案是否有违国家利益时,澳大利亚政府还将考虑此类投资的规模,重要性和潜在影响。

    房地产购买详情

    概况

    澳大利亚政府已经决定,一些类型的房地产投资有违国家利益。本节概述了这些禁止购买的房地产类型,并且介绍了外国投资者可以购买的房地产类型以及外国投资者在购买时是否需要政府批准。

    如果您有意购买澳大利亚的房地产,除非已经获得批准或者免于FATA的要求,否则您应该使购买合同以获得外国投资批准作为条件。不符合资格的房地产所有人可受到严重处罚。

    对购买住宅房地产的规定

    政府的政策规定,住宅房地产的外国投资应增加澳大利亚的住房存量。所有申请都按照这一首要原则予以考虑。

    住宅房地产是指非商业物业或农村土地(RuralLand:用于初级生产农业企业的土地)(用于初级生产农业企业的土地)的所有土地和住房。在此方面,可以用于民用住房目的的空地,‘业余农场’和‘农村住宅’地块均为住宅房地产。

    临时居民已建成(二手)住房

    临时居民若想购买已建成住房,则需要提出申请。临时居民只可购买一处已建成住房,并且必须将其用作自己在澳大利亚的住房。此类提案在获得批准时通常有一定条件(如临时居民不再居住时必须出售该物业)。

    临时居民不可以购买已建成住房作为投资物业。

    新住房

    临时居民在澳大利亚购买新住房需要提出申请。此类提案在获得批准时通常没有附带条件。

    空地

    临时居民购买空地进行民用住宅开发需要提出申请。这些申请在获得批准时通常有一定条件(如必须在24个月内开工)。

    其它所有外国人已建成(二手)住房

    非居民外国人不可以购买已建成住房作为投资物业或作为住房,但以下除外。作为外国人的公司为驻澳大利亚的员工购买已建成住房需要提出申请。此类提案通常在批准时都会附带条件,即公司承诺在预期物业空置六个月或六个月以上时将物业出售或出租。非居民外国人购买已建成住房进行改建(即拆毁现有住房并且建造新住房)需要提出申请。只要改建提案可增加澳大利亚的住房存量(拆毁一个住房,至少建造两个住房),或者可以表明现有住房已废弃或者不适合居住,通常便可获得批准。申请通常附有一定条件。

    新住房

    非居民外国人在澳大利亚购买新住房需要提出申请。此类提案在获得批准时通常没有附带条件。

    空地

    非居民外国人为民用住房开发购买空地需要提出申请。这些提案通常在获得批准时附有一定条件(如在24个月内开工)。

    谁可以获得豁免?

    如果您属于以下情况,购买住宅房地产就不需要政府批准:
    • 您是澳大利亚人(住在本国或海外)或者您是澳大利亚的常驻居民;

    • 您是新西兰人;

    • 您是持有永久居民签证的外国人;或者

    • 您是外国人但与澳大利亚人的配偶一起作为共同土地保有人(JointTenants)购买物业。

      无论您的公民资格或居留身份如何,您对以下住房或权益都不需要政府批准:
      • 向已经获得可以出售给外国人的预先批准的开发商购买的住房;

      • 让您(以及任何相关人)(Associate)可以每年最多使用四周的时间分享提案中的权益;

      • 综合旅游度假村(IntergratedTourismResorts:ITR)的某些住宅房地产——见下文;

      • 按照遗嘱或依法财产继承所获取的权益;或者

        从澳大利亚的政府(联邦政府,州或领地政府或地方政府)或出于公共目的组建的法定企业获取的权益。

        综合旅游度假村(ITR)的住宅房地产若购买1999年9月以前由时任国库部长指定为综合旅游度假村(ITR)的度假村界限之内的住宅房地

        产,您就不需要政府批准。

        对于1999年9月以后指定为综合旅游度假村(IntegratedTourismResorts:ITR)的度假村,只有向租赁给度假村经营者10年或10年以上并且在业主未居住时可以用作游客住宿的已开发住宅物业才可以获得豁免。在综合旅游度假村(ITR)内的其它所有物业-包括用于开发的空地-都必须遵守正常的外国投资规定。若要获得ITR资格,必须符合一些严格的条件。

        对购买商业房地产的规定

        商业房地产包括非用于住宅目的的空置和已开发物业,如办公室,工厂,仓库,酒店和商店。它可能还包括不符合农村土地定义的土地,如矿山。

        所有外国人

        空地

        无论土地价值如何,外国人购买或获取商业开发(包括开办林业企业)土地的权益都需要提出申请。此类提案在获得批准时通常都有开发条件。

        已开发商业物业

        外国人购买或获取价值5000万元或5000万元以上的已开发商业房地产的权益都需要提出申请-除非该房地产列入文化遗产名单,在这种情况下,所适用的限额为500万元。美国投资者只有对价值10.05亿元或10.05亿元以上的商业房地产才需要提出申请。

        已开发商业物业包括酒店,汽车旅馆,招待所和宾馆以及作为这些物业一部份的个别住房。若购买业主自住或私人出租(即不属于酒店业务一部份)的酒店中的单元房,则视为购买住宅物业。

        矿权地

        在以下情况下,外国人购买采矿权,采矿租约,矿权地或生产许可证需要提出申请:
        • 它们提供占用澳大利亚城市土地(UrbanLand:不用于初级生产农业企业的土地)的权利而且

          租约或许可证期限(包括延期)可能超过5年;或者

        • 它们提供涉及分享来自澳大利亚城市土地使用或交易的利润或收入的某种安排中的权益。

          澳大利亚城市土地是指不属于农村土地的任何土地,包括澳大利亚专属经济区(ExclusiveEconomicZone:EEZ)内的所有海床。若矿权地目前用作农村土地,则需遵守其它规定(见下文)。

          若矿权地将开发为经营中的矿山,届时将被视为已开发商业物业(见上文)。林业

          已建成的林业企业被视为农村土地。谁可以获得豁免?

          如果您是澳大利亚人(住在本国或海外)或者您是澳大利亚的常驻居民,那么购买或获取商业房地产的权益就不需要政府批准。

          无论您的公民资格或居留身份如何,您对获取以下权益都不需要政府批准:
          • 按照遗嘱或依法财产继承所获取的权益;

          • 从政府(联邦政府,州或领地政府或地方政府)或出于公共目的组建的法定企业获取的权益;

          • 已开发商业物业(无论价值如何)中的权益-其中该物业将立即使用并在现有状态下用于工业或非住宅商业目的(收购必须完全附属于购买者的拟议或现有业务活动);或者

          • 一般价值低于5000万元的已开发商业物业中的权益;对于列入文化遗产名单的物业为500万元;对于美国投资者为10.05亿元。

            农村土地(RuralLand:用于初级生产农业企业的土地)

            农村土地是指完全并且独家用于初级生产企业的土地。企业必须具有实质性并且具有商业目的或特点才属于初级生产企业。

            外国人若购买初级生产企业中的权益而且企业总资产超过2.31亿元(对美国投资者为10.05亿元),则需要提出申请。

            附录——定义

            澳大利亚城市土地公司或信托(AustralianUrbanLand Corporation or Trust)

            拥有澳大利亚城市土地的权益并且该权益占其总资产价值50%以上的公司或信托。

            直接投资(DirectInvestment)

            直接投资的目标是在目标企业中建立持久权益并且与目标企业建立长期战略关系。它可以允许投资者在目标公司的管理上具有显着程度的影响力。

            按照国际惯例,任何在10%或10%以上的投资都被视为直接投资。然而,澳大利亚的外国投资管理制度关注的是让投资者对目标投资产生影响或控制的所有投资。

            因此,如果实施收购的外国政府或相关实体可以利用该投资来影响或控制企业,我们就会认为低于10%的权益也可能属于直接投资,并且也需要通报。尤其是包含以下任何方面的低于10%的投资都必须通报:

            • 优先,特殊或否决的表决权;

            • 委任董事的能力;以及

            • 合约,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服务提供以及承购协议。

              为准备并购出价所做的投资也被视为直接投资并且必须通报。对某一企业的资产或股票施加抵押权利也属于直接投资。

              外国政府及其相关实体(ForeignGovernmentsand their Related Entities)外国政府及其相关实体包括:

              • 外国的政府(各级政府:bodypolitic);

              • 外国政府,外国政府机构或相关实体拥有15%以上权益的公司或其它实体;或者

              • 由外国政府,外国政府机构或相关实体通过其它方式控制的公司或实体。

                外国人(ForeignPerson)外国人是指:

                • 非澳大利亚常驻居民的自然人;

                • 由非澳大利亚常驻居民的自然人或外国公司持有控股权益的公司;

                • 由两人或多人合计持有控股权益而且其中每一人要么为非澳大利亚常驻居民的自然人要么为外国公司的公司;

                  • 由非澳大利亚常驻居民的自然人或外国公司持有重大权益的信托房地产的受托人;或者

                  • 由两人或多人合计持有重大权益而且其中每一人要么为非澳大利亚常驻居民的自然人要么为外

                      国公司的信托房地产的受托人。

                    共同土地保有人(JointTenants)两人或多人共同持有物业,每人拥有整个物业不可分割的一份。若一人死亡,其权益将转给健在的

                    共同所有人。

                    媒体领域(MediaSector)出于审查目的,‘媒体领域’是指日报,电视和广播电台(包括播放或代表这些媒体形式的互联网网

                    站)。

                    新住房(NewDwellings)以前未被开发商出售并且以前未被占用(如被租户)12个月以上的住房。

                    新住房包括那些属于大幅度整修的建筑物一部份的住房,其中该建筑物的用途已从非住宅用途(如办公室或仓库)改为住宅用途。它不包括被整修或装修的已建成的住宅房地产。

                    常驻居民(OrdinarilyResident)

                    常驻居民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士:
                    • 他们持续住在澳大利亚并且不受法律规定的任何时间限制,(也就是说,他们可以无限期住在澳大利亚,如澳大利亚永久居民和新西兰人);以及

                    • 该人士在前12个月内实际住在澳大利亚的时间达到200天或200天以上。

                      规定敏感领域(PrescribedSensitiveSectors)规定敏感领域是指:

                      • 媒体;

                      • 电信;

                      • 交通(包括在澳大利亚境内提供或者往来于澳大利亚的机场,港口设施,铁路基础设施,国际和国内航空以及船运服务);

                      • 为澳大利亚国防军或其它国防军提供培训或人力资源或者生产或供应军用物品,设备或技术;

                      • 生产或供应能够用于军事用途的物品,设备或技术;

                      • 开发,生产或供应加密和安全技术和通信系统或提供相关服务;以及萃取铀或钸(或持有萃取铀或钸的权利)或运营核设施。

                        配偶(Spouse)

                        配偶包括同居伴侣(无论同性或异性)——也就是说,尽管他们可能没有合法婚姻,但他们具有夫妇关系并且在真正家庭基础上生活在一起(《1901年法律解释法》第22A款和第22B款)。

                        重大权益(SubstantialInterest)若单个外国人(以及任何相关人)持有某一公司,企业或信托15%或15%以上的所有权或数个外国人

                        (以及任何相关人)合计持有40%或40%以上的所有权,则属于重大权益。

                        临时居民(TemporaryResident)住在澳大利亚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士:

                        • 持有允许他们在澳大利亚持续逗留12个月以上的临时签证(无论签证还剩多长时间);或者

                        • 已递交永久居留申请并且持有允许他们在澳大利亚逗留到申请得到最后决定为止的过桥签证。

                          美国投资者(UnitedStates(US) Investor)美国人或永久居民;美国企业;或在美国开展业务活动并且设在美国的实体分支机构。

                          设在美国的实体分支机构(Branchofan Entity Located in the US)

                          分支机构若在开展业务活动时并非只是作为代表处,并非只是参与代理活动(包括无法合理视为在美国开展并无法将行政部门设在美国的商品或服务销售),就可视为“在美国开展业务活 动”。

                          美国企业(USEnterprise)美国企业是指按照美国法律设立或组建的实体。该实体设立或组建的形式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公

                             司,信托,合伙经营,独资企业或合资企业。

                          本文件转自:http://www.firb.gov.au/content/policy.asp?NavID=1,详情请咨询傲丰集团:www.51ife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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