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联邦宪法是成文法,它对联邦议会的权力作出了规定。澳大利亚各州也有宪法,就各州议会的权力亦作出了规定,但联邦宪法是所有各州议会都必须遵守的。澳大利亚联邦宪法共有128条,各章分别就议会、政府、司法机构、财政与贸易、州、新建立的州和宪法的修改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一)联邦和各州权力的划分:关于联邦和各州权力的划分,澳大利亚仿照美国的做法,即在宪法中就联邦议会和联邦政府的权力作出明确的规定,除明文规定的权力以外的权力均属各州;联邦法律一经生效,则一切与之相违背的州法律都是无效的。 在联邦建立之初,关于联邦议会和联邦政府职责的规定,限定了联邦的权力,这是为了保证各州的权力不受侵犯,因为这些州都是原来的英国殖民区,联邦建立时,已经建立了议会和政府,在州的内部事务方面,拥有较大权力,因此它们要求限定联邦的权力,这是各殖民区同意建立澳大利亚联邦的一个重要条件。 (二)关于修改宪法的规定:澳大利亚联邦宪法自1901年开始实施以来,至今已有将近一百年,在此期间,尽管澳大利亚国内外的形势变化很大,这部宪法的文字条款变动却很少,因为根据宪法规定,很难对澳大利亚宪法加以修改,在这方面它模仿了瑞士的做法。 澳大利亚宪法,经过各殖民区代表长达10年的谈判才被通过,宪法中关于修改宪法的规定十分严格,任何修改宪法的提案在被提交公民投票表决以前,必须首先经联邦议会的参议院和众议院两院以绝对多数通过,如果提案被一院否决或未能通过,或经修正后通过,但未能获得另一院同意,可提交公民投票表决。宪法还规定,任何修宪提案除必须得到全国多数选民赞同外,还必须在全国六个州中的至少四个州获得多数选民的赞同。 不难想像,任何稍有争议的修宪提案,在这重重关卡下,将很难被通过。据统计,从1901年联邦宪法生效以来,澳大利亚历届议会和政府曾提出过数十项修改宪法的提案,但只有八次被通过(都是在执政党和反对党意见一致的情况下通过),联邦议会和政府的权力通过修改宪法条款而扩大的不多。但近几十年来,通过案例法,联邦议会和政府的实际权力有所扩大。 在各州,修改州宪法的程序,不像修改联邦宪法那样复杂,对州宪法的修提案只需州议会通过即可。无需提交全州选民投票表决。 |